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核心机制。我省出台《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目的是通过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实现“守信者一路绿灯、失信者处处受限”,形成引导社会成员诚实守信的正确导向,营造诚信社会环境。
守信者一路绿灯
广泛选树诚信典型。各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实施信用分类监管,2017年6月底前建立完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信用评价机制,及时、全面、准确记录诚信主体信用信息。开展诚信创建活动,依法依规评选诚信主体,将信用状况良好的行政相对人、“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诚信道德模范、优秀青年志愿者、行业协会商会推荐的诚信会员、新闻媒体挖掘的诚信主体等树立为诚信典型。各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每月定期向社会推介无不良信用记录者和诚信典型,依托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共享信息,联合其他部门和社会组织实施守信激励。
完善行政审批绿色通道。2017年6月底前,各级行政审批部门依据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对诚信典型和连续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的行政相对人,制定实施“绿色通道”“容缺受理”等行政审批便利服务措施。对符合条件的行政相对人,除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材料外,部分申报材料不齐备的,如其书面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应先行受理,加快办理进度。
优先提供便利化公共服务。通过查询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信用信息或使用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提供的信用报告等方式,在实施财政性资金项目安排、招商引资配套优惠政策等各类政府优惠政策中,优先考虑诚信市场主体,加大扶持力度。2017年6月底前,在教育、就业、创业、社会保障等重点领域率先实施对诚信个人给予重点支持和优先便利的具体措施。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推广工程建设领域信用评分办法,依法依约对诚信市场主体采取信用加分等措施,到2020年全面应用。
创新诚信企业行政监管。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在企业监管、食品药品安全、消费安全、安全生产等领域,根据监管对象的信用记录和信用评价分类,注重运用大数据手段,创新市场经营交易行为监管方式,为市场主体提供便利化服务。依据国家和省明确的守信激励手段,制定本部门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对符合一定条件的诚信企业,优化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频次。
提供市场优惠服务。进一步扩大“税融通”业务覆盖范围,发挥褒扬诚信示范作用。各有关部门支持和鼓励金融机构、商业销售机构等市场服务机构大力开发“信易贷”“信易债”“守合同重信用增信融资”和“市民信用卡”等守信激励产品,规范提供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信用积分和信用评价结果,供市场主体参考使用,对诚信市场主体给予优惠和便利,使守信者获得更多机会和实惠。
多渠道推介诚信市场主体。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及时将诚信市场主体优良信用信息在门户网站和“信用安徽”网站进行公示,在会展、银企对接等活动中重点推介诚信企业,让信用成为市场配置资源的重要考量因素。大力宣传诚信人物、诚信企业和诚信群体,办好安徽好人馆。支持征信机构加强对市场主体正面信息的采集,在诚信问题反映较为集中的行业领域,对守信者加大激励性评分比重。推动行业协会商会加强诚信建设和行业自律,表彰诚信会员,讲好行业“诚信故事”。引导企业主动发布综合信用承诺或产品服务质量等专项承诺,开展产品服务标准等自我声明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失信者处处受限
对重点领域严重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各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2017年6月底前要制定本领域失信行为认定、等级划分和分类监管实施办法,对失信行为进行处理和评价,并通过各级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实现信息共享,推动其他部门和社会组织依法依规对重点领域严重失信行为采取联合惩戒措施。
►失信行为重点包括:
一是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包括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强制性产品认证等领域的严重失信行为。
二是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包括贿赂、逃税骗税、恶意逃废债务、恶意拖欠货款或服务费、恶意欠薪、非法集资、垄断、不正当竞争、合同欺诈、传销、无证照经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和故意侵犯知识产权、出借和借用资质投标、虚假投标、围标串标、虚假广告、侵害消费者或证券期货投资者合法权益、严重破坏网络空间传播秩序、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严重失信行为。
三是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公信力的行为,包括当事人在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作出判决或决定后,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等严重失信行为。
四是拒不履行国防义务,拒绝、逃避兵役,拒绝、拖延民用资源征用或者阻碍对被征用的民用资源进行改造,危害国防利益,破坏国防设施等行为。
对失信行为实施行政性约束和惩戒。各有关部门将严重失信主体列为重点监管对象,根据监管职权和国家部署,2017年6月底前制定并发布针对严重失信主体的行政性约束和惩戒具体措施,明确实施主体、工作流程等,依法依规实施惩戒。从严审核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从严控制生产许可证发放,限制新增项目审批、核准,限制在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融资,限制发起设立或参股金融机构以及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创业投资企业、互联网融资平台等机构,限制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等。严格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参与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对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执业人员等,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及时撤销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股东等人员的荣誉称号,取消参加评先评优资格。
对失信行为实施市场性约束和惩戒。各有关部门和机构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索引,依托本单位门户网站、“信用安徽”网站等,及时公开披露严重失信主体相关信息,为市场识别失信行为和防范信用风险提供便利。督促有关企业和个人履行法定义务,对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的严重失信主体实施限制出境和限制购买不动产、乘坐飞机、乘坐高等级列车和席次、旅游度假、入住星级以上宾馆及其他高消费行为等措施。支持征信机构采集严重失信行为信息,纳入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引导商业银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定价原则,对严重失信主体提高贷款利率和财产保险费率,或者限制向其提供贷款、保荐、承销、保险等服务。
对失信行为实施行业性约束和惩戒。各级行业协会商会主管部门督促行业协会商会加强诚信自律建设,指导行业协会商会健全行业自律公约和职业道德准则,推动行业信用建设。引导行业协会商会依法、及时、准确记录会员严重失信行为,并将相关信息纳入会员信用档案,依托行业主管部门信息系统、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等实现共享。鼓励行业协会商会与有资质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合作,遵循自愿参加原则,依法依规开展会员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支持行业协会商会按照行业标准、行规、行约等,视情节轻重对失信会员实行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不予接纳、劝退等惩戒措施。
对失信行为实施社会性约束和惩戒。充分发挥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各类社会组织作用,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失信联合惩戒。2017年6月底前,建立完善失信举报制度,鼓励公众举报企业严重失信行为,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支持有关社会组织依法对污染环境、侵害消费者或公众投资者合法权益等群体性侵权行为提起公益诉讼。鼓励公正、独立、有条件的社会机构开展失信行为大数据舆情监测,编制发布本地区、本行业信用分析报告。
实施个人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各有关部门建立健全个人信用档案,加强个人信用信息记录和归集,逐步建立全省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完善联合惩戒机制,推动失信联合惩戒措施落实到人。对企事业单位严重失信行为,在记入企事业单位信用记录的同时,记入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有直接责任人员的个人信用档案。在对失信企事业单位进行联合惩戒的同时,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人员采取相应的联合惩戒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