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建质函〔2016〕410号
各县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
六安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评审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的指导意见》(建办质〔2013〕11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14〕111号)及《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小区)评审办法>的通知》(建安协〔2016〕10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鼓励建筑工程各方责任主体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促进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继续推动全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水平的全面提高,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附件:1.六安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申报表
为推动安全文明创建工作深入开展,进一步规范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评审工作,结合“示范工地”评审工作实际,我委修定了《六安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评审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评审办法同时废止。
六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6年8月18日
一、申报范围
申报六安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的工程(以下简称市示范工地)范围是:全市行政范围内建筑面积6000平方米以上(含6000平方米)的在建房屋建筑工程;工程造价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的在建市政工程。
二、申报条件
(一)申报施工单位应当具备的条件
1.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应具有相应有效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且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上的信息一致;
2.申报施工单位在创建“市示范工地”工程项目开工之初制定了创建“市示范工地”计划、目标、措施等报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上报市住房城乡建委备案;
3.申报施工单位上一年度未发生亡人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二)申报创建“市示范工地”工程应当具备的条件
1.办理了施工许可证和安全报监手续;
2.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项目负责人、项目专职安全员和总监理工程师等)在岗履职考勤合格;
3.按规定配备项目专职安全员,安全员所持有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上的单位名称与申报单位一致;
4.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按要求公示,专项施工方案编制、论证、审批等符合规定;
5.现场封闭施工,办公区、生活区、施工区三区安全有序分设,文明施工扬尘防治措施落实到位;
6.施工单位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对创建工地自查自评结果得分为85分及以上;
7.符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市场行为规范;
8.施工单位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工程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的行为;无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记录;创建工地未发生重伤以上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无拖欠农民工工资等不良行为记录;
9.房屋建筑工程主体工程完成量达到50%时可以申请评审,外脚手架已拆除的工程不受理申报;市政工程必须在其工程量完成合同额的60%前申报,已完工的市政工程不受理申报。
三、申报材料
(一)市直管工程
1.施工单位向市级建筑安全监督机构提交申报创建“市示范工地”文件,主要包括:企业简要概况、申报创建工地的简要概况及创建“市示范工地”自我评价情况等;
2.施工单位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文件,应明确创建工作计划、目标、措施等;
3.施工单位对申报工程开展自查自评的材料;
4.六安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申报表(附件1);
5.申报的相关纸质材料主要包括:创建过程情况、创优创新经验、创建效果和现场图片。现场图片主要展现:反映工地大门围档和图牌、扬尘防治措施、办公区和生活区状况、工程创建立面整体形象、场区道路、临时配电设施、外脚手架、模板支架搭设、起重机械设备管理、临边洞口防护等外部特征,其中彩色照片不少于10张。
(二)县区工程
由县区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受理申请并组织初评,再由我委组织现场验评。县区建设主管部门申报验评材料包括:
1.县区建设主管部门推荐文件(主要包括:工程概况,施工总承包单位及项目经理,建设单位及现场负责人,监理单位及总监理工程师,创建工地的简要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情况等);
2.县区建设主管部门对申报创建工地的考核初评材料(《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现场检查评分汇总表)等;
3.市直管工程2-5项内容。
四、申报程序
(一)申报创建工地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或安全报监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施工单位应以文件形式,向工程建设所在地建筑安全监督机构提出“市示范工地”创建目标计划并上报市住房城乡建委备案。
(二)工地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施工单位在创建工地现场主要出入口醒目位置悬挂“六安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创建公示牌”(见附件2),向社会公示,接受公众监督。
(三)各级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对申报的工程项目实行动态监管,按照“自愿申报、好中选优、示范引领” 的原则,严格把关,择优推荐工程项目申报评审“市示范工地”。
五、评审程序
(一)我委或委托市建筑安全协会收到市级建筑安全监督机构推荐的施工企业申报材料、县区建设主管部门推荐申报“市示范工地”文件后10个工作日内,在形式审查合格的基础上,组织专家评审组对申报“市示范工地”进行现场评审,现场评审组成员每次3-5人,成员从六安市建筑安全专家库随机抽取。
(二)专家评审组听取施工单位对“市示范工地”创建工作情况的书面汇报,检查施工现场、查阅资料、评价并反馈评审意见;现场评审时施工总承包单位安全部门负责人、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现场负责人必须参加。
(三)专家评审组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现场检查评出工地得分,提出意见并签字。
(四)每次专家组现场评审的结果和相关资料等集中收集,归档备案。
(五)市住房城乡建委组织“市示范工地”评审委员会,对申报的“市示范工地”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在委网站公示,确保结果客观公正。
六、奖惩措施
(一)对获得“市示范工地”荣誉称号的,我委将对施工单位及项目经理、监理单位及项目总监予以公开表彰,鼓励施工企业对项目进行经济奖励。
(二)对获得“市示范工地”的工程,鼓励建设单位按工程总造价的0.5%~1%的额度予以奖励;未能实现创建目标的可按相应额度进行处罚。
(三)在对施工、监理单位及相关人员进行诚信评价中,对获得“市示范工地”的,将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加分。
(四)未创建“六安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的工程,不予参评市级优质工程奖“皋城杯”评选。
(五)开展创建“六安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工作情况,作为对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
(六)获得“六安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的工程在竣工前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市示范工地”荣誉:
1.发生重伤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2.在各级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检查活动中,被书面通报批评或有其他不良行为记录的;
3.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经责令整改仍拒不整改的;
4.其他有关规定情况。
(七)奖励信息在我委网站上公布。
七、附则
(一)本办法由六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六安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创建公示牌(式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