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6-08-07 信息来源:安徽省人民政府
我省将全面清理涉及建筑企业以及工程项目的各类保证金,并取消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保证金。根据相关要求,我省保留的保证金只有4项,将进一步减轻建筑企业负担、激发市场活力。
启动工程建设领域各类保证金再排查再清理工作
一是全面排查清理各类保证金。对建筑业企业在工程建设中需缴纳的保证金,除依法依规设立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外,其他保证金一律取消。对取消的保证金一律停止收取。
二是全面排查清理与各类保证金有关的制度,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牵头、谁负责”的原则进行排查清理,2016年12月上旬完成相关制度的修订或废止工作。
三是要在2016年8月8日前重点厘清本地区以下情况:应取消的保证金种类、涉及项目、收取单位、收取金额;保留的保证金中未按规定或合同约定返还的项目、收取单位、应返还金额;与清理规范工作要求不一致的制度规定情况并将清查情况报清理规范保证金办公室。
切实转变保证金缴纳方式
对保留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推行银行保函制度,建筑业企业可以银行保函方式缴纳;加快工程建设领域诚信体系建设,对于纳入安徽省预选名录的工程建设诚信企业,政府投资项目或国有投资项目先行推行银行保函管理制度和保证保险制度;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办理保函业务时,应根据企业信用情况,实行差异化管理;对我省“走出去”工程建设企业给予保函优惠政策,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确保按时返还保证金
对取消的保证金,收取单位应立即退还,确保2016年9月底前全部退还到位。对保留的保证金中逾期未返还及超额收取的部分,收取单位应在2016年12月上旬返还完毕,建筑业企业要求按合同约定支付逾期返还违约金及逾期利息的,政府、法院等有关部门应予支持;各地要抓紧制定具体可行的办法,于2016年底前退还相关企业;对保留的保证金中未到返还时限的,应于到期前1个月进行警示;确保按时返还。
严格保留的保证金管理
严格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预留比例上限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建设单位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建筑工程投标总价的2%,并且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履约保证金的缴纳比例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严格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6〕22号)要求,实行差异化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