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发布时间:2016-05-20 信息来源:六安市重点工程管理局
第一条 为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确保工程施工质量、安全和工程进度,控制投资成本,促进工程施工单位依法依规履行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安徽省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六安市公共资源交易诚信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市本级、金安区、裕安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示范园区范围内,使用政府性资金(含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单位的诚信评价管理。
第三条 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的行为按双方合同约定执行后,应按本细则要求进行诚信评价。
第四条 诚信评价应遵循谁评价、谁负责,谁处理(罚)、谁负责原则。
第五条 本细则评价主体为建设单位,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以及国有企业、国有控股或占主导地位的企业。
第六条 本细则评价对象为施工单位,包括总承包施工单位、单独发包的分包工程施工单位等。
第七条 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诚信评价在每项工程实施过程中进行,即工程开工(以项目开工令为准)至工程竣工决算,每季度集中开展一次,平时结合施工单位标后履约情况,适时进行,动态发布。
第八条 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的诚信评价计分实行100分制。
施工单位的建设单位诚信评价得分最高为100分,最低为0分,由基准分、良好行为加分、不良行为扣分组成(基准分+良好行为分-不良行为分)。基准分为60分,良好行为40分,实行加分制;不良行为60分,实行扣分制。
对施工单位的具体评价内容和计分标准详见附件。
第九条 建设单位诚信评价应由建设单位组成3人及3人以上评价小组进行评价,填写《六安市公共资源交易建设单位诚信评价计分表》(以下简称《诚信评价计分表》,由评价人签名后报建设单位研究确定,并加盖单位公章。评价小组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研究确定。
评价小组应广泛征询监理等单位意见,收集评分依据等评价证明材料,并交建设单位妥善保存。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将《诚信评价计分表》在每评价周期后10日内提交建设主管部门和市招投标中心(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同时抄告被评价对象。其中:
市直有关单位或国有企业投资建设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单位将《诚信评价计分表》提交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公共资源交易机构;
金安区、裕安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示范园区政府(管委)或受其管理的机构投资建设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单位将《诚信评价计分表》提交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公共资源交易机构。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可通过登录公共资源诚信评价信息系统提交《诚信评价计分表》,也可以将《诚信评价计分表》书面送达公共资源交易机构。
第十二条 公共资源交易机构收到提交的《诚信评价计分表》当日,在六安市招投标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对建设单位《诚信评价计分表》有异议的,应自公共资源交易机构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提交书面异议,对异议事项须附证明材料,逾期提交的,不予受理。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在收到施工单位书面异议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决定受理的,应同时向公共资源交易机构发出暂停记分公示的通知,并在受理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异议人。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决定受理的异议,经审查,对异议事项分别作下列处理:
(一)异议成立,需要修改评价计分的,在答复异议人同时将原提交公共资源交易机构《诚信评价计分表》予以撤回,并将新的《诚信评价计分表》提交公共资源交易机构;
(二)异议不成立,书面答复异议人同时通知市公共资源交易机构继续按原诚信评价计分表分值计分。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对建设单位答复不服的,可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期间继续按原《诚信评价计分表》计分公示。
投诉结果改变施工单位计分的,不溯及已经完成或正在进行的招投标活动。
第十七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机构在《诚信评价计分表》公示期满后3个工作日内,未收到建设单位暂停计分或撤回原评价计分表申请的,将建设单位《诚信评价计分表》分值计入六安市公共资源交易诚信评价信息系统,并予以生效。
每次评价计分有效期为两年。
第十八条 对于在评价期内发生过重大及以上安全、质量责任事故,或严重违约行为且已被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给予处理的企业,诚信评价计为零分。
第十九条 项目经理所负责的工程,在评价期内发生较大及以上的安全、质量事故,或严重违约行为且已被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给予处理的,取消其两年内在六安市必须公开招标项目的投标中担任项目班子成员资格。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在评价当日对施工单位的评价得分为两年内建设单位所有评价计分加权平均值,以此类推,按两年期滚动计算。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和市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共同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六安市公共资源建筑施工企业项目建设单位诚信评价计分表
评价对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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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机构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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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招标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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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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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子项 |
评价指标 |
分值 |
计 分 标 准 |
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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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好行为 |
现场管理 |
10 |
1.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被建设单位采纳降低造价的,需经造价管理部门认定,单项工程造价降低不低于10%且降低价格的总额不低于10万元的,加4分; 2.因承包人施工管理得当,缩短总工期的10%,加3分; 4.关键岗位人员按投标文件全部配置到位、到岗履职的加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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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控制 |
10 |
1.工程中积极推广应用由市级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加3分; 2.获省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加6分,获市级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加3分; 3.在各级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工程质量检查中获得表彰或通报表扬的(以正式文件为准),加4分; 4.在工程质量检查中,获得建设单位表彰的(以正式文件为准),加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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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文明 施工 |
10 |
1.在各级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检查中获得表彰或通报表扬的,加6分; 2.在工程日常检查中,安全文明施工获得建设单位表彰的(以正式文件为准),加3分; 3.施工期间,在降噪、防尘等文明施工方面,符合有关文件规定,加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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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好行为 |
其他良好 行为 |
10 |
1.在本单位的建设项目中,应业主请求,积极配合、支持抢险、创文等工作,表现突出的施工单位,加5分; 2.积极支付农民工工资,未因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造成群访的,加4分; 3.其他方面受建设单位通报表彰的(以正式文件为准),加4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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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行为
不良行为 |
社会影响 |
8 |
1.建设项目不符合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规定,被有关监管部门通报批评的扣8分; 2.引起较大的群体性上访事件,影响社会稳定和秩序的,扣8分; 3.非建设方原因,施工单位单方面中断达7天以上履行建设项目施工合同,扣8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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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安全 生产 |
10 |
1.合同执行过程中工程质量或安全生产出现较大事故的,扣10分; 2.发生一般事故的扣6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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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安全 生产 |
8 |
1.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永久性质量缺陷,影响正常使用,或需降低标准使用,扣8分;不影响正常使用的扣6分; 2.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对质量、安全问题提出书面整改要求,拒不整改的或整改不到位的,扣6分; 3.危险性较大分项工程未在要求的时间内完成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评审的,扣5分; 4.塔吊、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未办理使用登记擅自使用的,发现一起扣4分,扣完为止; 5.使用不合格材料的,发现一起扣4分,扣完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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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管理 |
8 |
1.项目经理考勤不合格的扣5分(项目经理上岗率不足80%的扣分); 2.承包人未经建设单位书面同意,并报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履行相关程序,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扣8分; 3.建设单位根据合同约定内容要求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的,扣8分; 4.其他关键岗位人员考勤不合格的扣3分(关键岗位人员上岗率不足60%的扣分); 5.未经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同意,擅自变更其他关键岗位人员,发现一起扣2分,扣完为止; 6.未对分包单位进行资质审查的,扣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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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度考核 |
8 |
1.因自身原因,施工单位无正当理由延误工期的,按批准后的进度计划,延误一个月以下,扣5分;延误一个月以上,扣8分; 2.因施工方原因滞后计划工期一周以上未建立有效赶工措施的,扣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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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 |
3 |
1.承包人施工组织设计未列明环境保护的具体措施的扣2分; 2.施工过程中,承包人未按照施工组织设计内容采取措施保护施工现场环境的,扣2分; 3.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环境污染引起纠纷的,扣3分; 4.施工现场扬尘治理不力的,扣2分;受到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扣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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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款支付 |
8 |
1.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分包工程款或工资款的,扣3分; 2.未对农民工实行实名管理造成劳资纠纷的,扣5分; 3.发生农民工因被拖欠工资造成群访或阻扰施工、影响公共交通等群体性事件的,一次扣8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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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验收及保修责任 |
7 |
1.工程竣工验收后,不按时整理和提交相关竣工资料、不配合业主进行结算的,扣3分; 2.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未及时返修并重新验收的,扣4分; 3.工程竣工验收后,不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的,或质量保修书的内容、期限违反规定的扣3分; 4.保修期内对发生的质量问题,不及时维修,扣4分;拒不维修,扣7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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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计得分 |
基准分+良好行为分-不良行为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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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单位:(盖章) 评价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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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每单项加(扣)分累计分值不超过单项权重分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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