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城乡建设委),广德、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局),各示范项目单位:
根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关于组织开展2015年安徽省绿色建筑示范专项资金项目申报的通知》(建科〔2015〕62号)、《安徽省绿色建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2〕923号)等文件要求,经申报、评审、公示,现确定阜阳市城南新区、安庆市东部新城2个城区以及安徽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总部大楼等25个项目列入2015年安徽省绿色建筑示范专项资金项目(名单见附件1、2)。为做好示范项目实施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加强示范项目监督管理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示范项目建设,切实加强对示范项目的跟踪指导、服务和监管,做好示范经验总结和宣传扩散,确保示范成效。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绿色生态城区、绿色建筑示范项目建设进度和工程质量监管,落实绿色生态示范城区、绿色建筑示范项目季报制度(报表见附件3、附件4),在每季度首月10日前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报送上季度当地示范项目实施情况(包括2012、2013、2014年示范项目)。财政部门要加强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按有关规定及时拨付至项目单位,确保专款专用。
二、强化示范项目组织实施
(一)加强绿色生态示范城区规划编制及实施。各绿色生态示范城区应依据《安徽省绿色生态城区建设技术导则(试行)》、《安徽省绿色生态城区指标体系(试行)》要求,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资源禀赋、气候条件、建筑特点,制定绿色生态城区专项规划,明确绿色生态城区指标体系,并作为约束性条件纳入城乡规划;应出台激励措施,加快规模化推广绿色建筑任务实施工作,确保按时完成示范任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将陆续组织对示范建设期满的绿色生态示范城区开展专项验收工作。
(二)落实绿色建筑示范项目建设全过程闭合管理。各绿色建筑示范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申报方案确定的绿色建筑示范星级进行规划设计,在可行性研究报告、立项报告中设立绿色建筑专篇,并委托施工图审查单位按照《安徽省绿色建筑施工图审查要点》(试行)要求对项目进行审查。施工过程中应将绿色建筑技术措施落实到位,并应按照绿色施工要求,减少施工环境影响、降低施工能源资源消耗。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收集项目设计、施工、检测、竣工验收等验收资料,项目竣工验收后1个月内,应向当地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将组织开展验收工作。
三、加快推进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以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为抓手,深入推进当地绿色建筑行动实施。以绿色生态示范城区、绿色建筑示范项目为重点,将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列入项目评先、评优,有计划、有步骤的抓好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各绿色建筑示范项目建设单位应会同设计、咨询单位尽快开展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拟建示范项目应在施工图审查通过3月内完成评价标识工作,在建示范项目应于2015年11月底前完成评价标识工作。
附件:
1.2015年安徽省绿色生态城区示范项目名单
2.2015年安徽省绿色建筑示范项目名单
3.安徽省绿色生态示范城区季报表
4.安徽省绿色建筑示范项目季报表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安徽省财政厅
2015年7月7日
附件:/DWZ/kindeditor/attached/file/20150722/20150722102726_0696.doc